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创建文明城市责任目标
发布时间:2011-4-7 10:29:30    查看评论   发表评论

   一、具体任务:
  (一)基本指标方面
  1、建立减灾、防灾综合协调和灾害应急管理机构,设置明确的城市避难场所,开展社区减灾、防灾宣传教育;(材料审核)
  2、公用电话、邮箱、报栏、座椅、窨井等公共设施得到精心保护,无人为弄脏、损坏现象;(实地考察)
  3、公共设施功能完好,能正常使用;(实地考察)
  4、城市主要道路设有无障碍设施;(实地考察)
  5、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设有无障碍设施;(实地考察)
  6、无障碍设施的管理、使用情况良好;(实地考察)
  7、道路名称、公共图形标志规范,设置合理,符合国家标准;(实地考察)
  8、机动车道无被侵占、毁坏现象,路面无明显坑洼积水;(实地考察)
  9、人行道平整畅通,道板、护拦等设施完好,无损坏占用现象;(实地考察)
  10、街巷路面硬化,无明显坑洼积水;排水设施完善;(实地考察)
  11、各项基础设施功能完好,确保人身安全;(实地考察)
  12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>35%;(材料审核)
  13、绿地率>30%;(材料审核)
  14、人均公共绿地>8(平方米);(材料审核)
  15、市民种绿、护绿活动参与率≥70%;(问卷调查)
  16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>70%;(材料审核)
  17、建立了企业与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,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;(网络调查)
  18、抓好各自单位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。(材料审核)
  (二)特色指标方面
  规划合理,公共建筑、雕塑、广告牌、垃圾桶等造型美观实用,与居住环境相和谐,能给人以美的享受;街道环境整洁;公园、绿地、广场等公共场所气氛祥和;市民为人和善,精神面貌良好。(实地考察)
  二、奖惩措施:
  对在检查中出色完成各项创建任务的单位,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届文明单位申报的先决条件;对在检查中能达标或经过努力能达标的项目,因责任单位失职而未达标扣分的单位,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,下届的文明单位不予申报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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